【引渡惡法】盧偉聰堅持「暴動」罪名 議員轟不負責任手法卑劣
林鄭月娥警務處處長引渡惡法鄭若驊盧偉聰
【22:25】新增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議員區諾軒回應
【21:40】盧偉聰否認當日定性活動為「暴動」,改口稱只是形容暴力衝擊情況為「暴動」,只要在場的人士沒有暴力行為,就毋須擔心干犯暴動罪。
【21:30】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星期三下午3時30分發現有人用暴力衝擊警方防線,定性當時情況是暴動,一共拘捕15人,5人涉暴動罪名,亦在周邊拘捕17名人士,分別涉嫌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藏有攻擊性武器等。強調未有參與衝擊的人士不涉暴動罪名,當時指揮官自行決定使用何種武器。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表示,6月12日下午3時半在立法會外有人用磚頭、鐵枝及鐵馬衝擊警方,令警方使用武力驅散人群。盧偉聰否認當日定性活動為「暴動」,改口稱只是形容少數人暴力衝擊情況為「暴動」,其他大部份是和平示威者,重申只要在場的人士沒有暴力行為,就毋須擔心干犯暴動罪。他指警方至今共拘捕15人,當中5人涉及暴動罪,而當日亦於周邊地方共拘捕17人,分別涉嫌未能出示身份證、遊蕩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盧偉聰稱檢控暴動罪的門欖非常高,需要搜集足夠證據後,再徵詢律司意見才可作出檢椌。他重申,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自由。
對於警方當日共施放150枚催淚彈、數發橡膠子彈、20發布袋彈暴力鎮壓和平示威者,是否使用不對等武力或決定失誤,盧偉聰只稱開槍決定是現場的指揮官根據情況而作出判斷,若市民有投訴,可向警察投訴課投訴。他指警方至今共接獲34宗投訴,將會檢討並作出改善,有關報告會提交監警會跟進。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議員區諾軒嚴厲批評盧偉聰的說法極不負責任,「意圖分化當日參與集會示威的市民,手法卑劣」。區認為盧的說法誤導,多宗旺角衝突的法庭案例均明確指出,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一旦集結被定性為暴動,所有人都有被控為暴動的風險:「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且,不少法律界人士早已表明,暴動罪的門檻甚低,3個人集結,即使沒有暴力成份,也可能觸犯暴動罪。
區諾軒重申,警方於6月12日的行動中發射逾150枚催淚彈、逾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造成逾80多名市民受傷,又向示威者頭部開槍,明顯使用過份武力。
一、6月13日已提交緊急質詢,正待梁君彥批准在6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要求警務處長盧偉聰交代武力指引等事宜;
二、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於6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討論「特區政府及香港警察處理本年6月12日及其後公眾集會的手法」休會待續議案;
三、動議根據《權力及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警方6月12日示威的執法行動。議案將於6月21日內務委員會討論;
四、要求保安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警方6月12日示威的執法行動。
區諾軒表示,現時的制度下,警察投訴先由投訴警察課內部調查,再由監警會監察調查和接納調查報告,監警會沒有獨立的調查權,令違規行為難以被追究。因此,他認為立法會是合適的平台,檢討警方於6月12日的執法問題,並提出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