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小姐問:本人現居之樓宇為受重建影響之樓宇,惟此房屋之業主名字為祖父兄弟二人,二人皆已去世多年,祖父之名已轉移至本人父親名下,但叔公卻因在香港並沒有任何親人,而他亦早於二十多年前於國內家鄉逝世,在本港並沒有其死亡記錄,所以在樓契上仍保留其名字。請問在此情況下,市建局在賠償問題上會如何處理呢?希望能代為釋疑,謝謝。
答:市建局於收購重建項目的物業業權時,必須與有關物業的註冊業權人簽訂買賣合約。若果有關物業由兩位或以上的業權人持有,本局必須同時與他們簽訂協議,方為有效。若照來信所述,其中一位業權人已經辭世,而他在本港既沒有死亡記錄,亦沒有親人,其業權誰屬便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本局不宜評論。而對於本局未能以協議方式收購的業權,本局會向政府申請收地。若果政府同意本局的申請,政府會按照本身的收地補償政策,補償給有關業權的註冊業主。
譚女士問:市建局會如何賠償住宅樓宇天台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