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舉列的例子之一,正是灣仔填海的訴訟。原訟法院裁決政府敗訴之後,一方面,特首在海外向傳媒表示接受法庭裁決,認同法庭裁決正確,政府會按照裁決指示,檢討填海計劃;但另方面,政府卻提出上訴,要推翻這個政府也認為是正確的裁決,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勞民傷財,既然檢討,上訴是為了甚麼?
灣仔填海案並非罕見例外,而是差不多每次政府敗訴了都上訴到終審法院。究竟是不是每次都有必要?問題是政府老把關乎公共政策的司法覆核,當做私人利益訴訟辦理,用盡辦法,不勝無歸。這根本不是司法覆核的精神和作用。
此外,政府年中為合約問題賠償的金額鉅大,無人追究,卻是往往咎由自取。例如中環填海,面對官司而加快批出合約,然後告訴法庭停工違約,會招致龐大賠償。在守法上認真一點,就可省下大量公帑,當局有想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