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署反駁指公民廣場一般情況下開放予公眾使用,但絕非完全開放,市民一直須獲署方批准方可集會,直言之前部份在廣場舉辦的集會是不獲授權,亦不合法。署方強調加建圍欄只是提升保安程度,而廣場主要用途實為讓車輛「上落客」及舉行升旗禮之用。惟署方回應區官查詢時,亦承認廣場圍封後,所有車輛均不得駛進。
區官套用署方說法,指假如政府建築物在一般情況下開放予公眾使用,即市民可入內閒逛,並舉例指如法院及入境大樓,反問何以廣場卻不可?署方認為市民可到法院或入境大樓「借廁所」,但公民廣場沒有廁所,而且政總是一幢辦公室,不可相提並論。
區官主動提及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在立會公眾席上高舉標語叫口號抗議,被裁定阻礙立會人員執行職務罪成,日前上訴至終院一案與本案有關連,希望先待終院頒下判詞以作參考,押後本案裁決。
案件編號:HCAL136/14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