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蔣麗莉的資深大律師戴啓思指出,《基本法》第86條訂明,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予以保留,惟律政司只考慮若蔣被定罪,判刑也不會超過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所限的7年最高刑罰,是剝奪她應享有的憲法保障。律政司一方則反駁,《基本法》有關條文只是列明一項原則,而並非憲法權利。
46歲太平洋興業前主席蔣麗莉,被指於02年2至8月,串謀詐騙太平洋興業、證監會及聯交所,訛稱旗下職員將獲認股權,涉款約750萬元,以及發表兩份虛假書面陳述;另涉於01年環康集團上巿時詐騙聯交所。
除蔣外,另兩名商人奚凱旋及余文照,涉嫌向銀行申請信用狀時串謀詐騙,誇大購買機器款項逾1.6億元,奚及余亦不服律政司決定將案件轉往區院審訊,同樣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4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