蠔涌亞視舊片廠炸藥案 辯方問警員線報是否來自被跟蹤人物

蘋果日報 2017/09/20 14:22

亞視炸藥蠔涌刑事情報科

警方前年在西貢蠔涌亞視舊片廠搜出懷疑爆炸品,5名涉案男子否認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共5罪,案件今續審。兩名刑事情報科人員供稱,前年5月27日進行跟蹤監視行動前,上司曾提供4男2女目標人物的照片給他們認人;而兩名警員均承認,案中第四被告當時並非目標人物。
代表第三被告彭艾烈的大狀多番質問刑事情報科警員張家杰及陳百寧,他們的情報來源是否來自上述6名目標人物,兩人均只說「唔清楚」,其中張表示接到電台訊息指示後到現場附近監視。陳則指抵達監視地點約10至15分鐘後,第三被告便現身。大狀聞言回應謂「咁個情報都幾準喎」,陳表示沒有這樣想過。
陳又供稱,他於5月27日傍晚7時在荔枝角港鐵站發現並跟蹤第三被告,並於28日凌晨在十米範圍外看到第二被告鄭偉成駕駛電單車,載著第三被告離開旺角;他亦看到首被告陳耀成、第五被告文廷洛及另一名男子,後來得知其身份為第四被告胡啟賦。陳表示沒有留意首被告當時手上有否拿著東西。
代表首被告的大狀盤問陳當天的工作是否要監視各目標人物,陳回應指「我係企喺度望住佢哋」;大狀笑言兩者有何分別,陳便指其工作是跟蹤而非監視。大狀指陳既可以仔細地記得各個監視對象的衣著,例如黑背囊及黑色腰包,若首被告當晚真的有拿著一個箱,陳亦理應看到;陳表示同意。
控方要求陳澄清到底是否留意到首被告當晚有否手持膠箱,陳表示當晚迎面走向首被告、第四及第五被告,主要是確認他們的樣貌,沒有留意他們手上有否持物。
第四被告胡啟賦的大狀則指,胡於5月27日當日根本不是目標人物,甚至在行動前的簡報會上,警方連其名字也完全不知。陳同意。對於陳在5月28日的口頭匯報中,描繪第四被告為一名戴眼鏡的男子,但其實第四被告從無需要配戴眼鏡,陳不同意記錄有誤。
陳曾作供提及,於今年1月集體認人時,成功認出第五被告。第五被告的大律師問陳,除了5月28日凌晨外,陳再一次見第五被告是否正是認人時,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