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於98至04年共7個課稅年度,在其報稅表內,訛稱她供養家翁,實際上其家翁已於95年8月在美國去世。被告於97至98年度的報稅表報稱供養額為1,200元,其後每年均報稱12,000元。至04年,被告丈夫在供養母親的資料誤填父親的身份證號碼,稅局電腦因雙重申索,拒絕被告的申索。至06年,稅局發現被告家翁已於95年離世,逐步撤回已批的供養父母免稅額。被告最初還訛稱家翁是03年在美國去世,反對稅局撤回01及02年的免稅額申請,直至稅局提及死亡證資料,被告才撤回抗議。
被告在七年間申請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合共20.7萬元。若全數獲批,便可少交35,910元稅款。她在首六年已少交30,360元稅項,事件曝光後她已悉數還款。
案件編號ESS40637-4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