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9歲被告陳慧賢,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被告於97年犯案時只有38歲,於98年4月初次被捕,案中主要證人、即印刷商黎漸勇卻在兩個月後移民加國,與廉署失去聯絡,07年底才回港。惟再隔八個月後,被告再次被捕及起訴。
法官認為,廉署及控方有某程度上錯漏,沒有與黎保持聯絡。在黎銷聲匿迹10年間,被告沒有自怨自艾及浪費光陰,在家人及新僱主鼓勵下,已重新投入生活及工作。若黎當年有應訊,被告早在多年前已可放下不光彩的事件,重新做人,現在卻因案件被延誤,而承受不必要的傷害及壓力。
案發於97年8月至98年2月間,被告要求印刷商黎漸勇誇大印刷發票金額,以支付非法回佣,共收取16萬元,黎其後自首。法官昨判被告入獄緩刑,並須將貪污得來的16萬元賠償予當年的僱主。
案件編號:DCCC3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