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余超卓於今年5月26日到收押所探望刑事案的當事人,但到達門外才發現遺失了身份證及大律師的證件。余欲以信用卡、駕駛執照代替,加上懲教員都認得他的身份,余要求職員行使酌請權放行。職員拒絕,但是表示可以用旅遊證件代替。余之後拿出回鄉卡,但是懲教員指回鄉卡並非由港府發出,拒絕承認。余超卓最終擾攘半天,回家取回護照才能入收押所探監,延誤5小時。
余表示已用各種方法證明其身份,批評懲教員不應因回鄉卡的簽發地而拒絕承認。余現要求聲明回鄉卡是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懲教署沒有公開其核實訪客的方法,而署方使用的方法亦是越權。
案件編號:HCAL154/16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