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張小姐,早前決定購買一份家居保險。今年夏季天雨頻仍,我家便曾因而發生了水浸,不但木地板部份被浸得發脹,有些家具及電器亦因而泡湯,令我心痛得很。我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保險公司亦委託了公證行人員上門查證,之後來信通知我可獲九千八百多元的財物損失賠償,以及每天六百元最多十天的臨時住宿賠償,但住宿賠償需要提供單據。
由於我未決定會否搬往其他地方暫住,故希望先索取財物損失賠償,以便添置新家居用品應用;保險公司卻表示我必須出示住宿證明,才可以一次過索取財物損失賠償及住宿賠償;若我堅持先索取財物損失賠償,就要考慮放棄索取住宿賠償。
聽到保險公司如此無理的安排,我氣得七孔生煙,而且,保單及保險公司的來信均無提及此項安排。我認為保險公司有意留難,遂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