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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先斬後奏做董事 再被揭申報後始改公司章程自稱非牟利

蘋果日報 2017/09/29 10:25

梁振英公司註冊處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非牟利公司

【新增前特首辦回覆】
前特首梁振英早前被傳媒踢爆自8月底開始出任「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及「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兩間擔保公司董事,但無按程序向政府提交書面通知。梁事後補交通知,報稱兩間公司為非牟利,他亦不受薪、不分紅。不過,《明報》報道指,原來兩間公司直至梁申報後4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申明公司為非牟利性質。前首辦就稱,通過特別決議只是把兩間公司的工作具體化。
梁振英卸任特首後,需接受3年管制期,期間無論是出任中央、港府、慈善團體、學術或非牟利機構、非商業性質的地區或國際組織委任,無論有否受薪都必須通知政府,他在傳媒踢爆後於9月11日才通知政府出任兩間擔保公司的董事,報稱兩間公司屬非牟利性質。
不過,《明報》報道指兩間公司原來在梁申報後4日、即9月15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超過20項公司宗旨,包括以非牟利形式推廣大灣區及一帶一路發展、會舉辦活動、出版、研究、籌款、收取捐款及資產餽贈等,文件由梁振英親自簽署,而公司註冊處則在9月18日才收到有關文件。
前特首辦回覆《蘋果》查詢稱,該兩公司成立前,已經以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形式成立,是非牟利組織的慣常成立方式,不會從事牟利活動,亦從未從事牟利活動。發言人又稱根據前特首的指引,是通知(inform)政府,不是事先報請批准,也沒有規定事後通知政府的時限。行會成員的事後申報(declare)的期限是14天,梁在查明「通知政府」的具體對象是特首辦後,先口頭通知,然後作出書面通知,時間是加入後的第11天,比行會規定早,再着手將該兩組織的宗旨具體化,不牟利性質沒有改變;又稱該兩組織在梁加入後,已籌備若干海內外的公益活動。
特首辦回覆指,梁振英於本月11日書面通知政府有關其離職後接受委任的事宜,政府正處理該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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