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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奄列】避秦無地(劉偉聰)

蘋果日報 2020/06/13 09:51

基本法第18條劉偉聰法政奄列港版國安法

有小朋友嘩啦嘩啦,說《港版國安法》兵臨城下,利刃當頭,烈日當空,冀求逃於天地之間,好留得身首同處,那麼,託庇於禹域之外自是頭號想法,然而,那可不是人人划得來的羅亞方舟,怎生是好?有人忽發其想,說要退還中國籍(Renunciation of Chinese nationality)!

這真箇是很小朋友的小念頭,以為國籍興亡竟是各人的自由選擇。我們且先看《中國國籍法》,此法是透過《基本法》第18條放在附件三在我城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性質跟將要臨門的《國安法》一般無異,俱非我城人仔的立法選擇,而其日常操作則透過我城的《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Cap 540)授權香港入境事務處實施。《國籍法》第10條明載,申請退出中國籍者,須具以下條件中任何一項:
(一)外國人近親;
(二)定居外國;
(三)其他正當理由。

前兩項很想當然耳,跟老外成親或遠適理想之國嘛,至於甚麽是「其他正當理由」,我們心上的正當自跟黨國特府的「正當」既不謀亦不合,但如一心畏懼《國安法》的小朋友一念以為退了中國籍,即可逃離《國安法》的天羅地網,那不只是too simple too naive,直是too ignorant了!

姑且不談國內的socialist law及其超時空理想—-諸君,共和國雖然又叫大陸,但其法制不屬「大陸法系」(civil law/continental law),卻是承襲蘇維埃律政集權而來的列寧式社會主義法系唷—-就是我們熟悉的普通法,刑事管轄權(criminal jurisdiction)採的一般也是屬地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考慮的是罪行發生所在,而不是嫌疑人物的國籍(具使節或外交特權者除外),是以諸色人等,八國聯軍,只要人在我城或國內,其行為即受《國安法》擺佈,步步為營,也步步驚心,故「逃出《國安法》天網」不會是黨國特府認可的「正當理由」,更不可能是畧具法理意義的正當理由。

當然,我猜小朋友或另有所見,亟願跟共和國河水井水,涇水渭水,不相干連,那許是避秦無地,他們唯有在心上憑「退籍」而建設的小小桃花園。

作者:劉偉聰,法門中人,多餘多話,寒舍中有小貓一雙,男的是陳寅恪,女的叫Dwor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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