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續稱,被告童年生活不愉快,其父親因爛賭,導致全家常要搬遷避債。但他成長出外工作後,除幫父親還清賭債,更供養妹妹入讀大學。不過,父親對他管教嚴厲,令他於童年沒有朋友,因而漸漸養成儲物嗜好,無論樽或罐都儲藏,繼而演變成今次犯案。律師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性格幼稚及自我中心,案發時期已有不尋常行為,出現失眠、焦慮及幻覺,其間又想像如占士邦拖着名牌行李篋而行。但律師補充,被告不是患儲物癖或盜竊癖而犯案。
裁判官質疑,被告的家人沒理由察覺不到他不時拿着不同行李篋回家。律師回應,被告妻為內地人,他在港獨居,其妻知悉丈夫犯案被捕後精神出現崩潰,盼法庭考慮被告無案底予以輕判。
裁判官指,被告沒有將行李篋變賣,接納他純屬儲藏性質,但他在機場犯案是加刑因素,不但令物主失去行李篋,並損失篋內的財物,其罪行會影響香港國際機場形象,故須判一年監禁。
案情指,兩名警員去年8月2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五樓的行李認領大堂,發現被告偷取旅客一個價值4,480元的RIMOWA行李篋,兩警遂將其拘捕。事後,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11個同一牌子的行李篋,被告表示該批行李篋是於前年12月至去年8月間在機場偷取得來,但篋內的物品已棄置。
案件編號:TWCC19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