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鏗表示,如知道物業是有僭建,賣方是有責任通知買方。如買家不介意連僭建購買,便要在合約上寫明,不會就有關的僭建物提出索償,會自行承擔後果。對於買賣合約和契約附有兩份不同圖則,他表示雖然每次轉手都經律師核實業權和辦理轉讓文件,但律師一般不會查看圖則。除非有人懷疑圖則不符,要求律師查證。
鳳錦樓一手業主當年所簽的買賣圖則與屋宇署核准圖則有出入,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不排除,當年發展商可能曾向買家提供不實資料。但由於之後再簽訂的轉讓契約所附圖則又和核准圖則相同,所以也有可能是簽約後,發展商和買家之間曾商討並對物業的狀況達成共識。他認為業主如因有關僭建物蒙受損失,可向發展商追討,但他相信發展商會以第一手買家當年同意變更作為辯解。他亦不認為,屋宇署要為事件負責,因為當年批出入伙紙時,只需確定結構安全,適宜居住。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