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為36歲的被告袁家駒求情指,被告在案中的得益近乎零,懇求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遭裁判官阮偉明拒絕,並指被告明知有關的供詞用作檢控,但他違反誠信,欺騙上司。
案指指,社署07年懷疑一名姓馮男子騙綜援,調查後案件排期開審。警方去年6月派傳票予社署職員符學琼出庭作供,並附上聲稱由符簽署的證人供詞副本。但符看過供詞後,發現供詞內容有多處出錯,包括其身份證號碼及駐守辦事處的地點等都錯誤,而綜援案的案情亦不正確,符亦確定從沒有在08年1月向警員落口供及在供詞上簽名。
被告自辯時解釋,當日確曾到葵涌的辦事處與一名自稱姓符的人落口供,但沒有核對方的身份證,強調自己無偽造及冒簽。
案件編號:KTCC1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