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港從事性工作和享用性服務並不違法,但社會對「買春」依然有所忌諱,鮮有人高談闊論當中過程。不過,2007年就有一名男子因交易爭拗,被「鳳姐」指控「食霸王餐」而告上法庭,最終因能詳細講述當時收看的特首候選人電視答問大會內容,結果被判無罪釋放。
案件於2007年5月8日在荃灣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在庭上供稱,當年3月1日約晚上6時,被告按門鈴後先問價,她回答肉金300元,被告又詢問「連續做一小時果隻呢?」她回答說每小時1,000元,指被告選擇1小時服務,便讓被告入屋發生性行為。
不過,被告一直遲遲未完事,事主稱當晚分別約於7時及8時要求被告支付肉金,但對方不斷推搪「放心啦,我唔會賴數,繼續做啦,唔好成日講錢,搞到我一啲癮都冇」。
女事主續稱,被告整整三小時都「未解決」,所以在9時許要求被告一次過付3小時的肉金,當被告知悉要繳付3,000元時,高聲說:「唔係呀!成3,000蚊,我唔係魚腩,我最多畀500蚊你。」二人未能達成共識,最後女事主報警求助。
被告自辯時卻道出另一版本,指自己從網上得知鳳姐每次收取300元肉金,其後到荃灣光顧該鳳姐為他口交,但由於鳳姐未能令他勃起,於是喊停,怎料對方向他索價1,000元。他拒絕付款後鳳姐更揚言找「陀地」及老闆到場,雙方僵持下他無法離開,被逼與鳳姐在單位內收看特首候選人首場電視答問大會,最後鳳姐報警求助。
法院於同月11日作出判決,裁判官質疑鳳姐為何不趁被告嫖客「有心無力」時中止服務,向他索取肉金:「難道一個有心無力嘅人,會不眠不休,沉溺(性交)達3小時之久?」加上被告能清楚說出案發當晚特首答問大會的細節,與他聲稱被鳳姐「禁錮」收看電視節目的說法脗合,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雖然成功脫罪,但3個月後再惹官非。案情指被告因與妻子爭吵而搬往荃灣悅來酒店暫住,2日後被告相約當保險經紀的鄰居到酒店,聲稱有朋友欲買保險,但當鄰居抵達後,剛巧酒店職員要求被告支付房租,被告聲稱找不到提款機,要求鄰居用信用卡代墊付,被告開出一張支票代替房租。翌日鄰居往銀行入票時遭彈票,又未能與被告聯絡。
其後被告再與一名外籍女子到金鐘太古廣場北京樓享用晚膳,約1小時後女方先行離開,被告留至晚上約11時欲步出酒樓即遭職員截停要求他結賬,被告表示沒有足夠現金及信用卡支付700多元賬款。警員奉召到場,被告發出一張支票予職員,又留下個人資料及身份證副本,翌日職員持支票到銀行卻未能兌現,發現該銀行戶口早於2006年5月已被取消。
被告因開空頭支票支付晚飯賬單及酒店住宿費,於2007年8月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他承認以欺詐手法逃避法律責任兩項罪,判監5個月,並須將以保釋金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