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續指,事主當時胸口不適、失眠,驗血及身體檢查報告顯示事主有心臟毛病,謝建議尋求心臟科專科醫生診治。但至2010年8月,事主再因胸口不適加劇求診,謝在沒有心電圖檢查下,診斷她的心律不尋常地紊亂,及處方調節心律不正藥物胺腆酮(Cordarone),劑量為每天100毫克。半年後,謝把處方劑量增至每天400毫克。
控方指,事主在2013年12月感到心臟嚴重不適、心悸、暈眩疲累,入院檢查後確診緩慢性心律失常,醫生一度建議她植入心臟起搏器續命。事主其後諮詢最少兩名醫生意見,均認為原因是服食了3年的胺腆酮。有醫生更表示吃驚,不明白為何這種藥會用於抗衰老。謝在2013年10月離職,但至2014年11月事主才停服胺腆酮,其間謝及涉事中心從無安排心電圖檢查。
辯方求情時指,謝本強在處方藥物前,曾諮詢過心臟科專科醫生意見,認為適宜處方,而病人服藥後首半年心律不整情況沒轉差。惟辯方承認,謝本強在處方前後均沒有為病人作心電圖,是診治失誤。
醫委會主席劉允怡認為,謝本強3年來竟一直依靠最初的臨床診斷,顯示他的醫療水平甚低,若有做心電圖,應不會處方該藥物,故需要判處除牌,不得緩刑。謝本強現時位於沙田的私人診所,前年被衞生署發現未有妥善備存危險藥物紀錄,法院早前判罰1,800元。醫委會把此案與封女士案件合併裁決,判處謝本強除牌兩個月,立即生效。
■記者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