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須在每月支付強積金供款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供款紀錄載有的資料,包括僱員入息款額、僱主支付的供款款額、從僱員入息中扣除的供款款額,以及向受託人支付該等供款的日期。
僱主在僱員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已在強積金修訂條例中被列作罪行,違法僱主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
其後每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兩年。僱員如發現僱主拖欠供款,應盡快向僱主查詢或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舉報。新修訂條例資料可瀏覽: http://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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