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案情指,前年5月2日,事主黃志忠駕貨車載着曾在大學教書的友人黃俊珏到停車場上落貨,正在玩遙控車的鍾子威因被阻而感不滿,大聲着鍾偉昌上前幫忙,鍾偉昌從士多拿出鐮刀,友人上前勸阻。事主一度取出𠝹刀,他供稱被多達10多人圍打,頭部被打數十下。
裁判官裁決時稱,事主的醫療報告指他下唇受傷,裁判官認為他及友人沒說明事實的全部真相,有可能誇大證供,故不接納兩人證供。
裁判官續指,辯方傳召兩名目擊事件的租客,租客指事主跌在地後仍被鍾偉昌、鍾國陞及鍾子威多次出拳襲擊,裁判官認為租客誠實可靠,3人實無自衞的需要,裁定3人罪成,村長身處人群,儘管行徑可疑,但未有證據指他施襲。裁判官指本案涉及以多欺少和召喚他人,但認同事主取出𠝹刀須負部份責任,判3人罰款。
案件編號:FLCC4893/17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