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兒遭友人虐待 大狀稱案中母親只算所託非人不至於疏忽
女同志情侶陳天佑馮嘉寶虐兒
一名母親將4歲女兒交由獄中結識的友人照顧,友人卻一度拒絕向她交還女兒,她亦一度不了了之,遲遲未有報警,不單所託非人,更似有疏忽之嫌。不過,大律師潘展平指出,雖然女童生母對女兒亦負有看管責任,但沒證據顯示她對女兒受傷一事知情並且視若無睹,故不構成法律上虐兒的控罪元素。
潘大狀續指,女童生母過往曾多次將女兒交託被告照顧,一直相安無事,「未必知道今次會出事」,不能事後孔明地指生母疏忽,只能說她所託非人。況且生母確曾嘗試向被告取回女兒,「表面上係care、擔心個女」,控方難以證明她明知女兒受傷而置女兒於不顧。
另外,根據聆訊內容,控方案情提及除了兩名被告的口頭招認外,沒有直接證據顯示X的傷勢由被告造成。暫委法官何俊堯問辯方是否爭議部分傷勢並非由被告造成,代表首被告的大狀蕭震然回應稱是,並謂部分傷勢在被告照顧之前已有。
惟在何官多次追問辯方爭議哪一部分傷勢、並且明言法庭或需展開紐頓聆訊時,蕭卻要求法庭給予他時間索取詳細指示。何官聞言直斥:「你點解未準備好?你知今日答辯嘛,你知有可能判刑嘛?」蕭承認未有準備妥當,何官續指傷勢是本案重要的判刑因素,「你竟然同我講你未準備好,我好驚訝」,質疑蕭是否大安旨意認定法庭一定會將判刑押後。
代表次被告的女大狀則謂,次被告只同意女童臉部和腹部的傷勢由她造成,至於其他傷勢到底是X不慎撞傷、抑或在照顧之前已有,她並不知情。何官明言難以接納這說法,「作為照顧者,唔可能話唔留意」。
辯方索取進一步指示後表示,同意X的傷勢是在兩人照顧期間造成,但指腦血塊等傷勢非由被告所致。何官同意沒任何證據顯示X的腦部傷勢由被告造成,但始終傷勢是在兩人照顧期間出現,兩人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