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表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只規定預先包裝食品,不論生食或熟食,須加上保質期標籤,即「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日期。有部份預先包裝食物,可獲豁免此標籤,如新鮮水果、蔬菜,及在飲食供應機構售出以供即時食用的食物。至於非預先包裝、按重量售賣的急凍肉,則未有規定必須加上保質期標籤。
惟《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規定,售賣變壞或不適宜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入獄6個月。市民如舉報有問題食物,可致電政府熱線1823通知食環署跟進。
檔案編號:06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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