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口供中指自己只是找換店商業登記人,並非老闆,負責找換店日常營運和管賬、登記工作。他在前年初透過找換店其中一位老闆認識從事外幣匯兌的「小美」,案發前雙方開始人民幣兌換交易,並以微信聯絡。
被告稱,雖然過往不曾有客人以鈔票編號作為識別方法,但他卻認為不失為一個安全方法把款項轉交小美。
會面紀錄又提到,被告在前年7月28日按小美所發出訊息的指示,接收一名年長男子交來的40.9萬元,隨後他將之連同小美要求兌換的港幣,總共220萬元交予「肥仔」轉交小美。為識別身份,小美會先告訴被告鈔票編號,「肥仔」只要出示該編號的鈔票就可確認交款。
控方審訊期間,會將被告以上口供及會面紀錄呈堂,惟辯方昨表明反對,指該些口供是在警方威逼利誘下,被告不是自願下錄取。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