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被告於今年3月17日上午9時半,在御龍居的大閘外,因原告的菲律賓國籍而中傷她,公開對她作出具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的行為。原告認為被告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要求法庭禁止被告再作侮辱行為,並就她感情受傷害作出賠償及撰寫道歉信,成為首宗按《種族歧視條例》入稟的個案。
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言人昨表示,《種族歧視條例》於09年7月通過,截至今年2月,共接獲91宗相關投訴,經調查只有29宗投訴個案成立。發言人又指,署方會以調解為主,成功調解的個案有17宗,並未有個案須循司法程序處理。案件編號:DCEO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