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低工資」到「生活工資」

蘋果日報 2002/01/16 00:00


城市大學社會科學學部講師 黃洪
香港經濟持續低迷,減薪裁員每日均有發生,領取綜援的失業個案再次大幅增加。但現行的綜援制度只能提供一個最後的安全網,提供受助人最起碼的生活援助,但未能解決大量低薪勞工的貧窮問題。

毋須政府援助生活
為長遠解決低薪勞工的貧窮問題,現時在美國及英國等先進資本主義國家,不少工會、宗教及社區團體提出「生活工資」的要求。生活工資(livingwage)有別於最低工資(minimumwage),亦超越了最低工資。在美國,最低工資是指聯邦政府為勞工訂立的最低時薪(現時為5.15美元),有關條例差不多適用於所有勞工;而州政府亦可以訂出本州的最低工資,但須高於聯邦政府的標準。
而生活工資通常是指由地區政府頒布的條例保障特定的勞工,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聘請的僱員或是獲得地方政府合約及資助的機構。有關條例背後的信念是,地方政府不應向那些支付貧窮線以下工資的僱主提供合約或資助。
「生活工資」的提出,亦意味「最低工資」並不足夠供養一個家庭,所以生活工資通常高於最低工資,而且是根據不同地方的家庭消費及家庭人數來決定。
1994年,美國波爾的摩市,勞工及宗教團體成功爭取通過一項地方法例,要求所有提供政府服務的承辦商及承判商必須支付生活工資予本身僱員,成為成功爭取生活工資的先河。其後在聖路易、波士頓、洛杉磯、芝加哥及底特律等六十個城市,均推行了生活工資條例。
生活工資的水平,通常是由不同家庭人數的貧窮線所決定。以美國為例,生活工資的水平等於一名全職、全年工作,而須供養一生活在貧窮線的四人家庭,所需要的收入(在2000年是17,690美元一年,或8.20美元一小時),亦有些地區是以貧窮線的130%作為生活工資的水平,這是美國貧窮家庭可以獲得「食物券」(foodstamp)的最高收入標準。換句話說,有關生活工資的水平,是指能令該家庭毋須接受任何政府的援助,亦可透過工作換取最超碼的生活。
此外,生活工資能令低薪勞工工資下降的趨勢得以逆轉。生活工資條例令地方政府不能再僱用那些超低薪的外判及承辦商,從而製造更多貧窮勞工。美國在實行生活工資後,有證據顯示,會減低有關企業的訓練及招聘成本,研究亦指出,設立生活工資並不會令職位減少,而有關服務的合約成本亦只有少許提高。有關推行生活工資的行政費用不高,政府合約成本雖然增加;但另一方面可減少入息援助及社會服務的開支。

希望停止製造貧窮
現時,香港政府正如其他地區的政府一樣,一方面要用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貧窮問題,但另一方面卻由透過外判及合約的僱用制度來制造貧窮。生活工資的設立,便是希望政府停止製造貧窮,以達到減低貧窮的目標。筆者認為,香港政府亦要訂立生活工資,為所有政府外判或資助服務僱員訂下最低薪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