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清洗豁免案】代表大律師余若海:證監不存在越權

蘋果日報 2017/09/26 17:53

TVB清洗豁免

電視廣播(511,TVB)就回購向證監會申請清洗豁免,TVB不滿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裁決,提呈司法覆核,今午續審。
代表證監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逐點回應TVB代表資深大律師麥高義(Gerard McCoy)指證監越權的論點。余若海解釋,證監會收購合併委員會的權力來自《收購及合併守則》,其中有權處理有關公司股份回購是否授出清洗豁免(即免卻大股東向全體股東提出全購的責任),這部份權力行使時並無逸出守則權限和目的,並不存在越權。
證監會五月份裁定授出清洗豁免時的條件,是須有過半獨立股東批准回購,不過是依照股東的實際持股計算投票權,而非按照《廣播條例》中,限制外資股東(如基金股東Silchester)合共投票上限49%。麥高義認為,證監會此舉是將並非法律的《收購及合併守則》,置於真正、主要(Primary)的法例《廣播條例》之上,無疑是法律上犯錯,一個較低級的組織(或審裁處)裁決無權凌駕法例。
余若海則反駁,證監裁決權限在於是否授出清洗豁免,和是否附加一定條件,反而廣播條例中限制外資股東投票權的部份(第19部),甚至全條廣播條例,均無權處理公司股份回購及清洗豁免事宜,故並不存在一條法例凌駕、或無視另一條法例的情況。
TVB要求以一貫行業做法,將批准回購、批准清洗豁免綑綁成一條股東決議案,事關兩者二而為一。但證監裁決中第二部份註明,清洗豁免不應由股東投票決定,因為授出豁免與否,是收購合併委員會的權力。
麥高義及法官黃國瑛均提出,不論技術上說法如何,實質上股東就回購建議投票,事實上等於批准回購及授出豁免。黃官追問余若海,證監在首部份裁決要求計算股東的實際投票權(不限制外資股東最多投票49%),實是為了得到股東是否同意回購的意見,證監亦會據此批出豁免,即等同由股東決定批准回購?若是,此舉會構成《廣播條例》限制的「股東大會中投票的企業行動」。余若海強調,過半股東贊成只是證監附加的條件之一,最後授出豁免的決定人,不是股東,仍然是證監會,亦即不屬於《廣播條例》範圍。
TVB質疑,收購合併委員會為了將守則的「天條」(一般原則第1條),即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強加在TVB裁決中,而漠視有關股東身份和待遇,已由《廣播條例》處理。他更指,本案中證監堅持所有股東(不論外資或本港居民)都要一視同仁,但守則本身已出現不少例外,譬如部份海外股東不能參與回購、百慕達、開曼註冊公司現時仍須「數人頭」通過決議案,這時小股東權益被放大,對大股東不利。案件明日續審。
記者:黃翹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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