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驗窗結果 首名檢驗監督被判囚14天 但獲緩刑1年
驗窗屋宇署建築物條例
首位獲委任做單位窗戶檢驗及監督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因違反《建築物條例》被判處入獄14天,緩刑1年,並罰款1萬元。資料圖片
一名獲委任做單位窗戶檢驗及監督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在進行強制驗窗時虛報驗窗結果,違反《建築物條例》,本月中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14天,緩刑1年,並罰款1萬元,是同類案件中首次有合資格人士被判處監禁刑罰。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於2018年12月,向藍田一個居屋計劃屋苑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着業主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為其單位進行窗戶檢驗及監督所需的修葺。該名合資格人士獲委任後,於去年2月向獨立審查組呈交證明書,確認已完成窗戶檢驗、該單位的窗戶安全,以及無需進行修葺。
獨立審查組其後抽樣審核上述單位的窗戶,發現部份窗戶欠妥及需要修葺,由於該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其提交的證明書內作出失實陳述,屋宇署遂提出檢控。該人士於今年9月15日的聆訊中承認控罪,被判處入獄14天,緩刑1年,以及罰款1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失實陳述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及獨立審查組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進行抽樣審核,若發現有關人士違規,會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證明書、表格、報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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