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福利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依次為Harbour Grand Hong Kong Limited及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告董事包括中華總商會永遠榮譽會長何世柱;次被告為時任集團主席李嘉誠。入稟狀指,1997年長實欲在酒店所在土地發展酒店,經洽談後,原告及兩被告簽訂合資協議;原告為土地擁有人,首被告則為「發展商」。
根據協議,發展商擁40年營運權,首被告每年須支付原告一定款項,直至2015年項目累積收入達到25億元;協議列明,一旦年度收入高於3億元,首被告便須額外向原告支付超出部份的15%。原告表示,3億元是因應酒店營運成本而給予的扣減,經雙方協議免卻細查賬目而定。
惟2015年至2017年間,首被告不直接經營餐飲,並將地下、一樓、三樓、五至七樓和四十一樓租予Harbour Grand Hong Kong Catering Limited,月租380萬至391萬元。原告質疑,承租公司由首被告等控制,出租餐飲樓層直接違反合資協議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