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更新】人大審議《國家監察法》 李建國:留置取代雙規有利解決法治難題
全國兩會國家監察法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今早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4次全體會議,聽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監察法草案的說明。
●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等9種行為,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李建國指,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設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草案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關於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等措施。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份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三是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關於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李建國指,根據本次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草案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職責。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像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有序推開,目前,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已經全部組建成立。通過國家立法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和措施,明確監察機關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開展調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的程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中國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他又指,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將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貫通起來,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全國人大會議開始審議《國家監察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表示,改革的目標是,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