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上訴庭於反東北案原則性犯錯 終院強調日後判刑會更嚴厲
非法集結黃浩銘反東北案
反東北案的13名被告早前就刑期上訴至終院,獲首席法官馬道立裁定上訴得直,當庭釋放。終院今頒下書面理由,重申案件涉及暴力,即時監禁是洽當刑罰,惟上訴庭所採用的重奪公民廣場案之新訂量刑指引,是犯了原則性錯誤。終院於判詞末段強調,日後法庭如再面對涉及暴力及混亂情況的非法集結案件,判刑定必採取更嚴厲的刑罰。
被告之一的黃浩銘今親身到庭領取判詞,黃稱不想再糾結於監禁問題之上,因早已說過願意接受監禁,只是上訴庭所判的刑期極之不合理,故才提出上訴,最終上訴得直。黃稱他日抗爭已有心理準備,會有即時入獄的風險,並稱會堅守非暴力抗爭的概念,「就算他日要坐監,都係我哋可以承受」。
判詞指出,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採用了重奪公民廣場案的量刑指引實屬錯誤,故終院運用權力重新判刑,採用戴志誠一案的量刑指引,裁定13人最高量刑起點應為6個月,加上13人本來已被監禁3至4個月不等,於是下令眾人毋須重返監獄,可即時釋放。
13名反東北人士於2014年財委會審批東北發展撥款期間,因企圖強闖立會大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罰接受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申請加刑,去年上訴庭改判各人即時入獄8至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