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兜轉轉,以為可以好快開番間舖維持生計,點知愈揭就愈多問題;點解28年嚟轉手五次都無部門發現?續牌都唔使再審批?咁違法都無人知啦!」
食物環境衞生署函覆本報稱,根據該署政策,申領食肆牌照的處所必須符合衞生、樓宇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發牌條件,才會獲發牌照。該署收到食肆牌照申請時,會就樓宇安全方面徵詢屋宇署意見,若該署認為申請符合發牌標準,該署便會跟進有關申請。
屋宇署未提反對
根據該署記錄,上址處所曾為一間持牌食肆,該牌照於1979年8月簽發,但已於2002年4月因持牌人自動結業而被取消。當初在處理該宗牌照申請時,食環署曾徵詢屋宇署意見,當時屋宇署並無提出反對。
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均指出,業主雖稱食肆曾轉手五次,但只是續牌,並非重新申請牌照,故毋須再為食肆是否符合發牌標準而作重新評估。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該署記錄,有關個案正進行上訴,該署得悉上訴委員會將於十一月底處理該個案,該署會待上訴有結果後,才考慮進一步行動。
(○九二七○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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