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原定計劃實際沒發生 資深大狀指無法證明必會構成公眾妨擾
佔中案佔中九子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佔中三子之一、首被告戴耀廷陳詞結束後,代表另外兩子的資深大狀麥高義開始結案陳詞。他指控方要證明「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的控罪時,有無法解決的困難,未能證明三子的佔領計劃必然會構成公眾妨擾,亦未能證明三子策劃時,知道構成公眾妨擾的特定事實最終確實會存在。
麥高義指出,三子於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28日之間原本計劃的佔中,是佔領中環前立法會大樓附近,地點可容納多達5萬人,為時最多5日,包括兩日公眾假期和一個周末。「和平佔中」曾就此知會警方,並購買公眾活動保險,證據無可質疑。
鑑於原定計劃實際上沒有發生,即使從最有利控方的角度看,都無法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計劃「必會」構成公眾妨擾,亦很難證明三子知悉構成妨擾的具體情況,確實會在佔領之時存在。
麥高義指出,三子於928宣佈佔中,整個運動的規模及舉行地點已有根本轉變。控方無法證明三子於928宣佈佔中一刻,明知或理應知道該運動最終會演變成公眾妨擾。三子無法預計警方會封鎖添美道,亦無法預計會有大量的市民湧現聲援,更無法預計警方會施放催淚彈。
麥高義形容,施放催淚彈乃「駭人聽聞」的運動發展。他強調,控方無法證明三子在實行他們的協議時,他們的意圖有可能會造成公眾妨擾,也無法證明他們知悉他們所提議「和平佔中」運動的規模,有可能會造成公眾妨擾。
麥高義指:「在928宣佈佔中一刻,所有在此前所達成的協議已作廢。」強調任何三子由2013年3月起直至928所達成的協議或計劃,已全部作廢,取而代之的,是三子與學生領袖在金鐘開展的一個新佔領計劃,事實與控方所鋪陳的證據,完全是兩碼子的事。
此外,三子一直所主張的「和平佔中」運動,本預計在不反對通知書上列明的時間後繼續留守,三子同意有可能干犯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而非「公眾妨擾罪」。
麥高義引述案例,指除非沒有其他較為輕微的控罪,否則不應以「公眾妨擾罪」作檢控。他亦同意戴耀廷陳詞所指,一旦有關控罪罪成,社會將出現寒蟬效應,破壞言論自由。他指出,三子所提議的公民抗命運動,不但預早18個月向公眾宣佈,且規模有限。雖然有3,000人簽署了意向書,三子心知只會有少部分人響應,「和平佔中」不會造成公眾妨擾。正如「楊美雲案」指出,合法示威是否越過「合理」的界線,需視乎示威的規模、程度、時間長度、預計示威目的等,這正正是控方一直所提及的「合理性」。
麥高義強調,陳健民的證供可信和可靠,正如陳庭上所言,若控方以較輕微的「未經批准集結罪」檢控三子,而非現時所控告的「公眾妨擾罪」,三子或會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