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發言人強調,一般情況下甚少採取檢控程序,因會視乎未開展工程的原因,盡力協助法團完成工程,例如若有關法團成員因意見分歧而遲未動工,便會替法團主動聯絡民政事務處安排調解。至於涉及失修地方若存在即時危險,屋宇署會先派政府承建商先修葺,再向法團索取工程費。
對於法團遲遲未開展工程,而業主又擔心會惹官非或被釘契,可組織其他業主向法團施壓,甚至要求屋宇署及民政處介入,以便盡快催促有關修葺工程盡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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