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教授畫班的原告何倩描於入稟狀透露,她與被告為同居情侶。02年,二人合作於土瓜灣天光道開辦補習社「水墨居」,其後曾屢次改名。原告稱她一直於補習社內負責繪畫班及補習班等,從未支薪,被告會負責繳交寓所租金及她的日常開支。
入稟狀續指,二人均有投入資金,曾協議平分補習社利潤,估計每人每年可分得達100萬元,但原告除於05年收過20萬元分紅外,便分文未收。
原告於本年7月底更發現自己並非補習社的股東或董事,遂向被告查究,遭他趕離補習社,更於8月被趕出愛巢,未有時間執拾屋內800多件書刊、藝術藏品、首飾,及39張繪畫和陶藝比賽獎狀。原告指被告及後獨吞補習社,改名為「奪A教育中心」,搬到土瓜灣另一地址繼續營業,原告遂興訟追究。
案件編號:HCA247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