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這些人士認為,設提名上限是「剝奪」了選舉委員的「提名權」,這是對提名權的誤解。根據這些人士的了解,假如某委員只想提名曾蔭權,但不願提名任何其他人,一旦設有提名上限,上限滿額之後,其他人便無法提名曾蔭權,這位委員也就因此而無法行使他的「提名權」了。
提名權跟投票權性質不同。提名程序是讓一位合資格人士能夠參選,只要這位人士得到足夠提名,這個目標便已達到,不需要更多人參加提名。投票的票數是決定某候選人能否當選,所以每位有投票權的人都必須有機會投票,真正是「一票也不能少」。
從政策上考慮,當然設提名上限,本身不能保證會有真正選舉,更不足以打破小圈子選舉,但設立上限有利擴大參與競選空間的做法,仍是應該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