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容志強(30歲)雖已破產,仍願向港鐵公司賠償,將聯絡破產管理署商討。港鐵維修涉案設施需花26.7萬元,超過裁判法院判令上限,控方放棄申請賠償令。
辯方續指被告有悔意,知道不應破壞公共設施發洩不滿,日後只參加合法示威,遠離暴力。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破壞行動有計劃和組織性,多人參與及具規模,被毀財物總值亦高,案情嚴重。
案情指當晚約百名示威者衝入旺角站,被告揮行山杖打爛或拉喉灑水浸壞設施。
數天後他在黃大仙街頭被巡警認出衣着和容貌,被捕受查時在有關站內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自己,並承認貪玩犯案。
案件編號:WKCC36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