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楊德華(55歲)上次求情時表明:「如果我龜縮,死都原諒唔到自己」,他昨也是自行代表出庭,指感化官撰寫的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不盡不實,故意忽略對他有利的因素。楊更指感化官在會面時勸他「睇闊啲」,但當他詢問關於哪一方面時,感化官搪塞說「循例咁講」,事後卻在報告中形容他硬頸固執,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楊批評感化官主觀,他將向社署投訴。
裁判官李紹豪判刑時重申,不同市民就同一政治事件有不同見解是可以理解,法律保障每位市民有言論和示威的權利,但行使權利時亦應考慮他人和守法。李官續稱明白被告的動機是表達其強烈的想法,但他在去年12月11日案發日的行為,確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利益,警方在添美道進行清場時,他不肯離開,反着警方拘捕他,已屬違法。他考慮被告被捕時合作及過程維時短,且無不良動機,決定判罰款3,000元,並容許他分期付款。
案件編號:ESCC904/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