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病人有權要求離開醫院 若遭院方強行「扣留」可向法庭申請出院
精神科精神科醫生
「理大廚房佬」上月23日由理工大學正門步出後被送院。資料圖片
「理大廚房佬」自上月23日由理工大學正門步出後被送院,至今已在東區醫院精神病房留醫24日。他控訴醫院剝奪其自由,擔心醫院以「精神問題」為由把他無限期羈留,認為醫院做法不公平。因他認為警方未有拘捕他,當局無理由限制他人身自由。
陸偉雄表示,病人若被醫生判斷為有精神問題,而病人自己認為醫生判斷屬錯誤,病人可以要求律師替他聘請兩名精神科醫生,到醫院為他作診斷。因為一般去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精神問題,需要兩名醫生有相同判斷才可確診病人的精神狀況。若病人所聘請的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判斷病人沒有精神問題,而醫院方面仍要求病人強制留醫,病人則可向透過法庭申請要求出院,由法官去審理及作出裁決。另外,若病人認為人身安全受到影響,可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惟若病人被判患有精神問題,人身保護令批出的可能性較低。
精神科專科醫生丁錫全指出,任何市民也有權拒絕留院接受精神科治理,不過由於院方要承擔責任,例如病人出院後傷害自己或傷害其他人,有一定的風險。因此醫院可根據法例136章《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強制性留院,由裁判官見過病人之後作出裁決。不過即使病人被要求強制留院,這亦只是留院觀察,病人仍然有權拒絕接受(服用)個別的藥物;若院方欲強迫病人吃某些藥物(為了他的益處),則要再向法庭作出申請並獲法官批准,才可強制病人服藥。
陸偉雄大律師補充,若「理大廚房佬」被醫院精神科醫生判斷患有躁狂抑鬱症(躁鬱症),醫生可能認為他不適合向警方錄口供,因為即使警方強行為他錄口供,將來上法庭時亦可推翻整份口供,理由是該口供是在他不適合錄口供的情況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