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問王當日是否身處記者會,王稱不記得,自言有其他工作在身,例如認人手續,故不一定會在場,他事後閱報有留意。大狀質疑,王身為本案案件主管,不會不記得是否在場,他稱不記得,只因警方在記者會上向傳媒發放不實及誤導的言論,對眾被告不公,王為掩飾而撒謊。王否認。
大狀舉例,警方當日向記者展示多支在案發現場撿獲、貌似西部牛仔所使用的槍械,其實全是塑膠玩具槍,最終眾被告未有被控藏有非法武器或槍械罪名,但警方沒向傳媒澄清。王稱槍械確實於現場撿取,但當時還未化驗,不知是玩具槍;他事後亦調離O記,不知被告最終被控何罪。
大狀又稱,警方於會上稱現場撿獲隨時可用的炸藥TATP,與倫敦恐襲中所用炸藥相同,惟事後證實該批化學品非TATP。王承認現場找不到TATP製成品,但找到一些可用於製作TATP的化學品。控方案情完結,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