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刊李蘊濕身相下月判

蘋果日報 2007/03/22 00:00


【本報訊】《壹本便利》去年6月刊登Cream組合的14歲成員李蘊濕身照一案,被指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辯方昨傳召證人指報道旨在表現李蘊天真清純自然的一面,該報道是集體構思得來,最終負責人是《壹本便利》社長,而非總編輯。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將裁決押後至下月16日進行。
《壹本便利》社長殷明偉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他表示次被告袁彩玉負責時事、潮流等新聞及其他行政工作,娛樂新聞則由姓李執行總編輯負責,次被告曾告病假,直至該期雜誌出版前一天才匆匆閱覽有關封面及報道內容。
殷又表示,計有近10名記者及編輯負責涉案報道,他是最高負責人。殷強調,他們一直準備報道一名少女偶像在演藝圈的發展史及其成長故事。
編輯:旨在表現清純一面
另一名任時裝編輯的辯方證人表示,拍攝當日為李蘊預備四套衣服,希望能表現李蘊天真清純自然的一面。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次被告身為雜誌總編輯,有責任確保雜誌的內容正確且不涉刑事成份,控方認為次被告沒有履行責任。辯方結案陳詞時則指,有關報道內容從沒有色情及負面的意思。
三名被告依次是壹本便利有限公司、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有限公司。涉案刊物為去年6月出版的第752期《壹本便利》,包括封面、目錄頁及四頁內文報道。
案件編號:KTCC74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