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被告張偉星在昂船洲政府船塢工作,隸屬船隻維修組,正式工作時間是朝八晚五,由於需要監察船隻緊急維修,故他須在早上7時半至下午6時工作,並可申領1.5小時超時津貼。張於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虛報工時,訛稱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當中11天超時工作0.5至3.5小時,當中十次稱7時半已上班。但入境紀錄顯示,他報稱早返工的日子,他均未入境或剛入境。
辯方求情稱張月入3.5萬元,因本案被停職,以往超時工作沒領津貼,是次打算「拉上補下」,願意賠償。辯方又指,張曾跳海救墮海僧人,母患癌症,望能輕判。裁判官准張保釋,等候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判刑。
案件編號:WKCC56/17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