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馮紅岩前年7月買了一個加多近山413方呎單位,8月再向同一業主以3,748萬元買入1,049呎方單位,然後於9月簽訂協議取消413方呎單位的買賣合約。馮買第二個單位時支付了8.5%雙倍印花稅,約318萬元,她去年申請退一半稅,但印花稅署至上月三度拒絕她。
署方指《印花稅條例》29DF條規定如要退稅,業主要執行售賣轉易契以轉讓單位,但馮沒執行。馮則指取消售樓合約,即是用她享有的單位權益,交換對方免去她的合約責任,實際是不涉金錢的售賣,符合售賣轉易的法律定義。
案件編號:HCAL156/17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