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準備好答辯,辯方要求押後,以待提供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准兩被告各以2,000元保釋,8月20日再訊,其間兩被告須於凌晨零時至清晨6時宵禁。
據悉,警方當日行動原監控市民在港鐵站跳閘,在各區車站加強巡邏,其間警員看見兩被告於站內奔跑,覺得可疑遂上前截查。按照現行法例,以《公安條例》第33條起訴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旦罪成,必須判處監禁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禁閉式刑罰,最高可判囚三年。
翻查資料,近一年有關社會事件的攻擊性武器控罪,除了牽涉汽油彈、鎚仔、摺刀、改裝雨傘、丫叉連彈珠等,亦有各種本與「武器」難扯上關係、在非示威案件鮮見控告攻擊性武器的物品,例如雷射筆、激光指示器,以及本案的自拍棍。
法律界曾解釋,單純擁有激光筆不足以構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須證明物主的意圖是將物品用作傷人;若涉案物品本身製造的用途不是用作武器,控方也須證明該物件能夠傷人。
案件編號:KTCC11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