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眾小股東認為裁決不公道,其中代表九旬母親出庭的梁國強(圖)坦言,為申索5萬元而浪費更大筆金錢請律師,實在不符合經濟效益,會考慮勸母親放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最高賠償金額為5萬元,但訴訟各方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出庭。案中6名被告分別為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其前主席榮智健、董事總經理范鴻齡、副董事總經理張立憲及李松興,及執行董事周志賢。
審裁官考慮與訟雙方陳詞後,認為小額是以平及快的方法處理較簡單的案件,惟本案涉及證監會條例及公司法等絕非簡單的法理,案件的判決結果亦對香港市民及社會有極深遠的影響,應轉介較高法院處理,亦因高院原訟庭有處理公司法的司法權,故小心衡量案中理據後,將案轉介高等法院處理。
案件編號:SCTC39953-58,39970-73,39975/14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