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補習老師求洗底 上訴減罰款成功
「假律師」代填狀紙被揭發

蘋果日報 2002/01/12 00:00


【本報訊】補習老師聲稱為把握每個商機,在土地審裁處張貼廣告代填法律文件入稟追討租金業權,被判罰二萬元,他不滿判罰過重提出上訴,成功將罰款減為九千五百元,按《罪犯自新條例》希望可自動洗底。 記者:黃美莉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四十七條,只有大律師和公證人才合資格草擬有關物業的法律程序文書,不合資格者若被證明因而收取費用、收益或報酬,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十萬元。

撿獲填好表格
涉嫌「撈過界」上訴人杜仲衡,二十七歲,私人補習老師。他於○一年十一月於西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合資格人士不得擬備某些文書等罪名,裁判官祁雅年判刑時指案件僅屬小規模罪行,又接納被告單純只想把握機會,自設公司代填法律文件,不知實屬違法。
案情指香港律師公會○一年接獲投訴,指被告在中環經營的卓越地產及租務顧問公司,非法協助客戶入稟土地審裁處,追討物業業權及拖欠的租金。土地審裁處職員於○一年八月到被告辦公室搜查,撿獲部分已填好的法律文件,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代客填寫土審處入稟表格。

收取特惠價格
有女客戶承認在土審處看見被告公司張貼廣告,以特惠價錢提供處理文件服務,她後來繳付四千四百元。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麥明康裁決時,指裁判官以被告收取客戶費用的五倍,作為阻嚇性罰款金額是太重,另考慮《罪犯自新條例》,將罰款降為九千五百元。
案件編號:HCMA1330/01
《自新條例》不影響求職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過往並無刑事紀錄人士,如果因犯事被檢控定罪,判處監禁不超過三個月或罰款不超過一萬元,若經過三年而不再被定罪,該項定罪紀錄將不會被披露,換言之,該項定罪紀錄將不會影響求職以至考取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