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包稱墮騙案再遭滋擾 官裁定與訟雙方皆敗訴
麥包麥長青黃美芳炒賣iPhone林孜
前無綫電視藝人「麥包」麥長青偕妻於2014年與朋友合資逾400萬元炒賣iPhone,聲稱遭友人詐騙,友人更疑動用另一客戶的資金向麥還款,導致該客戶派員到無綫向麥追債滋擾,甚至令麥的代言人合約亦遭終止。麥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停止騷擾行為,而被告客戶則向麥反申索118萬元。案件早前審結,暫委法官黃永恩今頒下判詞,裁定雙方皆敗訴,各須向對方支付敗訴那部份的訟費。
麥長青為本案原告,而黃美芳以及由黃擔任董事及股東的天時達(香港)有限公司則分別為本案首被告與次被告。麥長青今午沒有到庭領取判詞,僅透過短訊回應記者提問表示:「謝謝大家的關心,事情總算告一段落,人也輕鬆了,上次上完庭得到對方在庭上承認我不是騙徒時我已當事情完結了。」
麥又指今次訴訟是因有人指他是騙徒而起,「先有律師行致電太太替黃女士追數,太太已向對方律師行解釋根本不認識對方,亦沒有欠對方錢,及後亦交由我方律師行作了書面的回覆。但之後太太收到自稱替黃女士收數的人打電話來追數、要挾和恐嚇,再而有人到TVB追債及到我代言的商舖搞事」。
麥指當時已嘗試報警,但因證據不足,只能交由律師處理;亦基於當時有其它代言產品在身、以及剛好是《羅生門》話劇演出之時,為免有所影響,與律師商量後,決定申請禁制令。後來直至真正騙徒被定罪,被告一方才致電要求庭外和解,「但不作任何賠償,當無事發生」。麥為求還清白,繼續訴訟。
麥自言事隔多年,黃女士庭上親口承認麥不是騙徒,亦表明清楚知道麥也是受害人,騙案與他無關,麥謂:「叫做還我清白了。」他又說:「整件事擾攘幾年,真的身心疲累,亦多方面受到影響,自己亦等同賠上了多年工作努力。訴訟其實主要為取回清白,和請某些人不要再作出騷擾。訴訟目的已達,只是金錢和其他都犧牲不少。」
至於被判敗訴,麥自言不吐不快:「既然黃女士都承認我不是騙徒,法庭亦證明我沒有欠人錢,但為何我敗訴?這就是法律,法律是講證據,是誰叫誰去恐嚇、收數、追數、搗亂?而所有收數、追數、搗亂……我都沒親眼見,親耳聽,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誰所做……」麥說:「做壞事的人只要懂走位,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就可免法律的制裁繼續犯法。」
麥感謝代表律師一直以來的支持和幫助,亦感謝所有關心和相信並支持他的朋友,「我兩夫妻只會展望將來,過好每一天。放心!長青不死!哈哈!」
被告黃女士則於庭外指,對原告敗訴覺得「非常之OK」,至於反索償失敗則考慮上訴。對於法官認為她從商多年,沒理由如此被騙,黃重申:「我係俾人呃㗎!」
暫委法官黃永恩在判詞中指,麥長青作供可信,在盤問下沒有猶疑;被問到何以不傳召無綫總監樂易玲出庭作供,麥直接指出因為不想影響與無綫的關係。反觀其妻林孜作供可信性存疑,口供多處矛盾,未能解釋何以聲稱收過多個自稱代表被告的收數電話和口信錄音,卻只能將其中一個呈堂,而當中並無提及被告姓名或涉及追款數額。她被盤問下口供含糊,法官裁定其口供不可信。
由於麥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致電其妻、以及出現在無綫和商戶安記的追數大漢是受被告指使,故裁定麥敗訴。
至於被告的反申索,法官不相信作為一個有經驗的商人,被告會如斯容易受騙;再者,若確實如被告所說,她開支票給姓吳的騙徒是為了支付買iPhone的貨款,理應在抬頭寫上受款人姓名,而不應是沒有抬頭的支票,故裁定其反索償敗訴。
據庭上證供指,麥妻林孜於2014年9月透過友人吳志豪,斥資160萬元炒iPhone。林賺得3.5萬元甜頭後,再聯同友人與吳合資443萬元,打算再下一城,卻疑遭吳詐騙。當麥長青代妻出頭要求吳退款時,吳疑以「數冚數」方式動用被告資金向麥還款。
據麥指,吳起初向他交出一張118萬元的支票,而有關支票的戶口由次被告持有,並由首被告簽發,但支票彈票。吳後來將118萬元直接存進麥的戶口。而麥妻於去年1月就騙案報警,同年4月開始不斷收到電話滋擾,對方聲稱是代首被告向她追債,要求麥妻還錢。
麥於庭上作供時曾一度情緒激動,透露事發後來自公司的收入大減,只能在綜藝節目中擔任無酬勞的嘉賓,又舉例稱出席《Do姐有問題》節目僅收到500元利是。他在庭上自言:「我由十線九線爬上嚟,我冇得罪你哋㗎!我未到高峰㗎,係你哋拉我落嚟!」
麥強調自己非常珍惜每個工作機會,不敢行差踏錯,又指自己每套戲亦「演到盡」,「你唔知我嘅辛苦」,又指經歷此事後,他於無綫的收入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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