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被告在中文大學修畢JD後,有意在香港大學升讀PCLL,惟她讀JD的平均積點(GPA)僅大約2.9,未達港大要求PCLL學生成績須達3點以上的要求。結果她疑偽造中大成績表,向民政事務處監誓員訛稱成績表是真,用來報讀港大夜間兼讀制PCLL獲取錄,但沒完成課程。
被告其後再涉訛稱自己港大PCLL畢業,誘騙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僱用她,及使用虛假的PCLL畢業證書副本,在登記實習身份時欺騙香港律師會職員,到任一星期多便東窗事發。控罪的「服務」是指港大向被告教學;「金錢利益」指律師樓讓她工作賺取報酬。被告續准以200元保釋,本月17日在區院答辯。
律師林偉展指,準律師需律師會書面證明已圓滿實習足兩年,方可申請成正式律師,故實習時必先登記。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補充指,實習律師登記及獲發見習牌照,才可探監;未獲發牌的實習律師即使獲律師行聘用,工時亦無法計算在兩年實習期的要求。
案件編號:ESCC10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