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7輛的士打尖的事主陳仙原供稱,當日清晨6時18分,被告栁志華(52歲,圖)敲打其車窗,質問「知唔知呢度規矩呀」,揚言「有member車返咗嚟」,要求陳讓位,並說「哥仔,每個站頭有每個站頭嘅規矩,如果你咁X調皮嘅話,我整廿零蚊你冇運行」。
陳反駁從未聽聞所謂規矩,遭被告以粗口怒斥。陳自言感害怕,「佢話打返嚟,我驚俾人打」,且直覺黑社會即犯罪分子,為求達到目的會不擇手段。辯方盤問陳時揭陳曾因勒索和刑恐罪成判囚,乃真正犯罪分子,直指陳稱感到害怕實屬謊話;且被告起初語氣尚算心平氣和,與稍後惡言相向的男子是判若兩人,指陳根本認錯人,陳不同意。
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他不出庭自辯,但傳召案發時一同打尖的同行蔡栢業出庭。蔡對打尖直認不諱,自言較早前已在閘外排隊,「出面排隊係唔使跟呢啲(現場)次序」。控方質問他為何自覺有權打尖,蔡起初指只跟隨前方的士前進;控方追問,蔡則支吾以對:「因為呢度做開係咁樣,係不成文規定。」他及後謂:「唔識解釋,唔知點講。」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LCC3920/18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