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曾伯豪當時沒有將十九種管有的危險藥物資料,妥善寫在法定登記冊上,包括「漏填」獲處方藥物的病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危險藥物的生產藥廠名稱及地址。另外,他每次向病人處方危險藥物後,餘下藥物數目的總數也沒有清楚記錄。
曾伯豪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漏填資料屬行政出錯,至今未有病人投訴。醫委會裁定時,強調醫生要小心處理危險藥物,包括必須認真填寫相關的藥物資料。
《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列出,管有相關危險藥物人士,須根據特定格式,記下危險藥物資料,包括購買藥物的記錄、獲處方病人的詳細資料包括姓名、住址等。
曾伯豪一九七五年在港大醫學院畢業,一九九八年取得外科專科醫生的資格。
■記者梁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