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2007年6月19日,東方報業大埔辦事處一名經理打開一封署名「報復行動主席」的信件,信中聲稱「已作出300萬元經費;展開一次重大報復行動;由上層至下層將會付出沉重代價……」經理的上司報警。警方查核信封指模後,被告張在文(40歲,圖)的身份於前年7月曝光。張否認涉案,及後警方再化驗筆迹和郵票背面的DNA,發現與張脗合,去年10月起訴張。
張有6次不類同案底。張透過律師求情,稱犯案非因仇怨或貪心,而是認為報道對朋友及其家人不公而為朋友出頭,不牽涉黑社會。辯方續指張在事發後9年以來沒再犯法,並呈上求情信指張為人顧家,獲僱主信任,案中行為乃違背本性,而張自小有情緒問題,懇求裁判官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8日判刑,准張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KTCC5155/15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