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續指,現時民政事務局雖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修訂建議,包括硬性規定法團等有關人士需妥善保存屋苑賬目及招標文件等,惟最高也只是罰款5,000元,「刑罰實在太輕」。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指,現時法團聘請管理公司時,一般會與對方簽訂經理人合約,除了要向管理公司繳付定額管理酬金外,其間屋苑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清潔及維修等大小服務合約,管理公司亦有權從中抽取額外經理人酬金,「服務合約金額越大,管理公司抽得越多,性質上等同合法回佣」,亦因此常觸發圍標爭議。佘倡各法團日後應委託法律顧問先修訂經理人合約,刪取抽佣等不利業主的條款,才正式招標聘請管理公司。
■記者梁御和